首页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赔偿调解 第三十八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赔偿调解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