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勘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勘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对事故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当事人要求自行检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具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