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