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年)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七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七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终止或者撤销,由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