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年) 第三章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行政保护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 申请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二) 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一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自收到补正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六个月内审查完…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行政保护;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给予行政保护,并告之理由。 第十二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颁发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