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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规范统计资料整理、标识、交接、归档、维护、借阅等工作,推进电子化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共享统计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资料在农业产业发展、乡村发展建设治理、农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应用,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数据。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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