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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3. 五、 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所有人应当于3个月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提交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和档案,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 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所有人应当于3个月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提交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和档案,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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