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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3. 十、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
  4. (六)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部撤销品种登记的,进行十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布撤销公告,相应品种停止推广;对于登记品种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按照规定将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此外,将上述规章中的“农业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时对条文序号、个别文字等作相应调整。

十、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
(六)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部撤销品种登记的,进行十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布撤销公告,相应品种停止推广;对于登记品种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按照规定将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此外,将上述规章中的“农业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时对条文序号、个别文字等作相应调整。

(六)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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