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五、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公布) (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五) 五、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公布) (五) 将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项目终止或执行完毕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 “远洋渔船终止远洋渔业项目或远洋渔业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企业应于项目终止或停止之日起六十个月内对该渔船予以妥善处置。”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