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七)
(七)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前款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时间、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试验项目、地点、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按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前款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时间、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试验项目、地点、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按前款规定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