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五)

(五)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

“延续申请的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