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三)
(三)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前款规定的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