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一)

(一)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一)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