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十六、

十六、 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修订)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视为无证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