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一)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