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九、

九、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保藏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