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22年) (八)
(八) 在第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申请审定的转基因品种,除目标性状外,其他特征特性与受体品种无变化,受体品种已通过审定且未撤销审定,按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品种试验:
“(一)申请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在受体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范围内,可简化试验程序,只需开展一年的生产试验;
“(二)申请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不在受体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范围内的,应当开展两年区域试验、一年生产试验。
“对于转育的新品种,应当开展两年区域试验、一年生产试验和DUS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