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22年) (二)
(二) 删去第十三条第四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转基因主要农作物品种,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化体相关信息,包括目的基因、转化体特异性检测方法;
“(二)转化体所有者许可协议;
“(三)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取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四)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转基因目标性状与转化体特征特性一致性检测报告;
“(五)非受体品种育种者申请品种审定的,还应当提供受体品种权人许可或者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