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