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