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