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协办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协办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协办机构指派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省级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末将确定的协办机构及协办人员名单报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