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应当分别以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以下简称大类险种)的保费收入为计提基础。

保险机构总部经营农业保险的,参照所在地省级分支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保费收入为自留保费,即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