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2014年) 本规定发布前保险机构提取的大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将发布之日前原提取的大灾准备金余额,按照其计提来源(保费或利润)从相关科目分别转入“保费准备金”、“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不再按原办法计提和使用大灾准备金。

本规定发布前保险机构提取的大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将发布之日前原提取的大灾准备金余额,按照其计提来源(保费或利润)从相关科目分别转入“保费准备金”、“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不再按原办法计提和使用大灾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