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军休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七条 军休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确保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 军休机构应当推进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医疗、养老、志愿服务等方面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发挥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精准服务。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线上线下融合,扩大教学供给,提高办学水平,不断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健全军休机构服务网格,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军休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