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建立无军籍职工年度登记审核制度,每年1月至3月采取现场确认或者网上确认的方式对无军籍职工提供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对年度登记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对年度登记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通知无军籍职工补正有关信息。
对逾期未进行年度登记的,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联系、确认;确实无法联系、确认的,自下月起暂停发放相关待遇;补办登记后,恢复并补发相关待遇;无军籍职工去世的,及时作减员处理,停发相关待遇。
对逾期未进行年度登记的,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联系、确认;确实无法联系、确认的,自下月起暂停发放相关待遇;补办登记后,恢复并补发相关待遇;无军籍职工去世的,及时作减员处理,停发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