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 第十六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军队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死亡或者致残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