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 第十四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险情、灾情频繁发生或者列为灾害重点监视防御的地区储备抢险救灾专用装备、物资和器材,保障抢险救灾需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