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军品任务的有关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贯彻国家军用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制订本部门的规章制度;

组织制订和实施本部门的标准化规划、计划;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国家军用标准,并负责必要的协调工作;

督促检查标准的贯彻执行;

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引进军事装备技术进行标准化审查;

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标准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