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军用标准,由主办部门提出草案,属于通用后勤技术装备(包括后勤专用车辆,下同)和军队医药卫生方面的,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发布;其余的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和发布;特别重大的,由国防科工委或总后勤部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后发布。

为军事技术装备制订的专业标准,由主管部门审批和发布,并分别报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