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军用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为军事技术装备制定的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专业标准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