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土地管理条例(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于下列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其使用权属于军队,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军队依法依规填海、围湖和开垦复垦的土地;

由军队接收、没有移交地方且仍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农场、马场、林场、牧场、水产养殖场、训练场、靶场、旧机场等土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由军队单位占有并一直使用管理至今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