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土地管理条例(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代表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后勤保障部门按照规定职权,负责本单位军用土地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土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