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用土地管理条例(2025年) 第二十三条 军用土地管理条例(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