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土地管理条例(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优先采取军队与地方土地使用权置换整合方式,将布局分散、利用率低、使用受限的军用土地置换整合为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需要的土地资源。
军队与地方土地使用权置换整合可以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制定。
军队与地方土地使用权置换整合可以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