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土地管理条例(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军队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足量供应土地;依法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以划拨方式供应。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