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八条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