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二条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 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 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