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七条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