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条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