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