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