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五条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退出现役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的平均水平;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工作人员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残疾军人、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退出现役后,报考公务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