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