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