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