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