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三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