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