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